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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4日 20:04:28    来源: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编辑: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道路禁止变型拖拉机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变型拖拉机是指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具有运输功能,且行驶证载明车辆类型为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以及企业非法生产销售、以拖拉机名义注册且外观为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头与货厢和底盘为一体的机动车。

二、依据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相关工作要求,我县所有在册变型拖拉机均已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依法注销,对应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全部作废。请广大群众知悉,注销车辆及作废牌证一律禁止上路、继续使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从事运输、施工、保洁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对报废车辆进行整车交易、转让倒卖或私自拆解拼装。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上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一)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四)凡拒不配合专项整治、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阻碍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驾驶非法变型拖拉机引发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全县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相关事项工作,对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仍在继续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情形,积极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景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879—5112436;景谷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0879-5221397。

特此通告。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