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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景谷**********
法定代表人: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永平镇******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6年6月份空气质量线索核查工作部署,2026年6月16日,联合检查组对景谷**********(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空气质量核查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2026年7月29日、2026年8月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出具的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存在不同车系、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汽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相同的情况,其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6012767**********”的有2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3I1GK64**********”的有9份,违反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6-2016)J.6.4.6软件标定识别码“J.6.4.6.1在所有车辆上,使用满足SAEJ1979要求的标准化诊断接口应该能够获得车载诊断系统或者动力传动系统排放相关控制单元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除J.6.4.6.3中要求以外,OBD系统应为每个诊断或动力传动系统排放控制单元使用单独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并且用唯一的模块地址回应通用扫描工具。J.6.4.6.2对每个与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采用多个排放或诊断标定/软件设定进行编码的控制单元,应该使用某种方法为每个变型指示唯一的CALID,以便车外设备能够确定车辆正在使用的变型。但如果使用了不合适的变型,控制单元所采用的策略会导致点亮MIL(例如控制单元包含手动变速箱和自动变速箱两种变型,如果所选择的变型与车辆配置的变速箱类型不一致,就会导致点亮MIL),就不要求控制单元对每个变型使用唯一的CALID。”的规定。
2.你公司为车辆识别代号(VIN):LGWDB6196**********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辆识别代号(VIN):LVHRE28**********思威牌小型越野检测时,2024年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2025年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为车辆识别代号(VIN):LGWDCF197L**********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检测时,2023年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2024年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2025年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存在擅自变更检验方法的情况,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 检验技术要求“7.3 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85和GB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B、OBD检查流程按照附录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D进行。”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8月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6年6月1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7月2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7月3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8月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2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5.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公司的资质认定;
6.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钱**)、站长(徐**)、授权签字人(饶**、李**)、检验员(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
7.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公司年营收入及员工信息表证明公司的经济承受度、企业规模类型;
8.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4辆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8份证明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9.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徐**、刀*、饶**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10.2026年8月4日你公司提供10辆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2份证明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1-0.4),取0.2。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C=10万元+(50万元-10万元)×[(3-1)/4]×(0.5-0.3125)×0.2=10.75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0.7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小写:255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整(小写:107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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