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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景谷机动车**********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森林大道***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6年6月份空气质量线索核查工作部署,2026年6月15日,联合检查组对景谷机动车********(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空气质量核查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7月27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现场通过调取你公司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8月2日、9月20日,云JY****、云JNV***两辆小型轿车在你公司环保检测线开展OBD系统检查时,你公司检验员在车辆连接处加装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两辆车CALID代码相同,均为:3I1GK645********。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中的OBD检查内容:“C.2.2检查流程: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相关规定。
2.查看你公司为车辆识别代号(VIN):LL62HBC**********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和车辆识别代号(VIN):WBAHN2101**********宝马牌小型轿车出具的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发现2024年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2025年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存在擅自变更检验方法的情况。查看你公司为车辆识别代号(VIN):JTEBL29J**********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出具的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发现2024年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2025年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2026年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存在擅自变更检验方法的情况。查看你公司为车辆识别代号(VIN):LZZ7CLXC**********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辆识别代号(VIN):LG6WD44C2**********川路牌自卸低速货车出具的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发现2024年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2025年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存在擅自变更检验方法的情况。你公司以上变更检验方法的情况均未进行审批及报备,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检验技术要求“7.3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85和GB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B、OBD检查流程按照附录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D进行”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1)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出具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收取环检费:170元/份×2份=340元;(2)你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份,收取环检费:170元/份×6份=102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5日、2026年7月27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6年6月15日、2026年7月2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6年7月2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车辆检测收费标准;
3.2026年7月28日向你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及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身份;检验员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谢*身份;授权签字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身份;景谷机动车**********年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济承受度;景谷机动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规模及类型;《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3份,证明你公司(使用OBD故障屏蔽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谢*、张*被授权委托配合调取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8月10日提交《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主要理由为已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压力大,恳请从轻裁量,将罚款金额调整为法定最低标准10万元。经复核,你公司出具虚假报告8份(涉及7辆车),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本案涉及7辆车,属“5辆以上10辆以下”,对应裁量等级3(该项裁量因子有1、3、5三个裁量等级),裁量金额10.9375万元取整为10.9万元,处于法定幅度内且接近下限。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第六条,弄虚作假属依法严惩情形,系当前执法重点打击对象;你公司落实整改系停止违法、防范再犯,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法定事由。对你公司提出“市场低迷、经营困难”的申辩理由,经营困难不属于变更罚款数额的法定事由。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将罚款调整至法定最低标准10万元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10辆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3。(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C=10万元+(50万元-10万元)×[(2-1)/4]×(0.5-0.3125)×0.5=10.9375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0.9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元整(小写:136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整(小写:109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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