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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
地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云南景谷****
2026年5月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对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现场对你公司空心砖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采样监测时,你公司空心砖生产线正常生产(设计生产产品实际为红砖),近期日产红砖4万块/天。现场采样监测时由你公司安全员李*、办公室负责人纪*陪同见证。
2026年5月2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景污监报〔2026〕7号),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2026年5月8日DA001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3次折算浓度均值为1054mg/m³,氮氧化物3次折算浓度均值为30mg/m³,颗粒物3次折算浓度均值为163mg/m³。根据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1号)、《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你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50mg/Nm³,200mg/Nm³,30mg/Nm³。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26年5月8日DA001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3次折算浓度均值为1054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6.02倍;
2.颗粒物3次折算浓度均值为163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4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及现场陪同见证情况;
2.2026年6月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6月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6年5月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5月8日现场检查时开展亮证执法及你公司5月8日生产情况、现场采样情况;
4.2026年6月3日向你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身份;办公室负责人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纪*身份;安全员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身份;《景谷年产5000万块烧结页岩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景谷年产5000万块烧结页岩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景谷年产5000万块烧结页岩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纪*、李*配合调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计算。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超标因子:颗粒物、二氧化硫2个,适用裁量等级为3。②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1。④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适用裁量等级为3。⑤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⑥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3。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④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经查询系统,该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0.7),取0.5。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C=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3.5-1)/4]×(0.5-0.4375)×0.5=11.7578万元。根据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1.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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