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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饲养画眉、鹩哥等野生鸟类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2日 07:59:54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广大居民群众朋友:

为切实加强对野生鸟类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我县境内多种常见的国家二级以上和原为“三有”动物的,现已升级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以往人们喜欢饲养的画眉、鹩哥、鹦鹉等。具体如下:
(一)小灵猫升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鹩哥、画眉、相思鸟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绿孔雀(一级)、东方白鹳(一级)、猕猴(二级)、白鹇(二级)、原鸡(二级)、灰林鸮(猫头鹰二级)、锦鸡(二级)、鹦鹉所有种(二级)等原版名录保护级别不变。
(三)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内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鸟类。严禁使用鸟网、猎夹、弹弓、电子诱捕器等禁用工具及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非法交易野生鸟类。严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严禁为非法交易提供场所、仓储、物流等便利条件。

(三)禁止私自饲养野生鸟类。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个人无证饲养画眉、鹩哥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均属违法行为。

(四)禁止食用野生鸟类。严禁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五)禁止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未经批准,不得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全县人民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特别是有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未经批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追责。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现仍养殖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指定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公民,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将野生鸟类上交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因人工饲养环境下的鸟类可能缺乏野外生存能力,请勿自行放生,主动上交是唯一安全、合法的处理途径。

希望全县公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提供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特此告知。

举报电话: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879-5221812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110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