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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威远供水有限公司: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市场调查、成本监审、听证会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水价格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水资源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县城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本水价成本倒挂问题,完善我县水价形成机制,理顺各方利益责任关系。
——坚持促进节约用水。加大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使节约用水成为社会群众的自觉行为。
——坚持分用户类别定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我县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坚持兜底民生。审慎处理推进节约用水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
二、实施范围
凡属景谷威远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即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均属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实施对象。
三、价格调整方案
(一)调价方案。根据组价所得综合价格,按照各类水用量结构占比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各类用水价格。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6元/m³调整为3.1元/m³。
2. 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工业用水2.7元/m³、经营用水3元/m³调整为3.4元/m³。
3. 特种行业用水由5.2元/m³调整为6元/m³。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三级阶梯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按照“一户一表”核定每户每月的基准水量为15m³(含15m³),在此之内的用水量,每立方米按价格部门核定基准水量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计收水费,即3.1元/m³;用水量为每月15m³—25m³(含25m³)部分,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即4.7元/m³;每月用水量超过25m³以上的,则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即9.3元/m³。
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严格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没有实行“一户一表”用水的用户,在第一级阶梯价格上每立方米上调0.2元,即每立方米3.3元。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公司切实加强“一户一表”改造,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阶梯水价。
(三)用水分类。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3.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
尔夫球场用水等。
(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要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为: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下同);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 0.50 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加价 1.00 元。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m³,超过5m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每2元/m³的价格执行。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实施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后,对低保家庭用水量每户每月在15m³(含15m³)以内按2元/m³的计收,每户超过15m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即3.1元/m³。
(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故确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即3.1元/m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执行综合水价,即3.3元/m³。
(三)对家庭人口超过10 人(含10 人)非商业用途用水且用水量长期超过居民第一阶梯用水量的居民用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执行综合水价,即3.3元/m³。
五、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促进价格信号传导畅通和水务各环节利益关系协调,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和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实行同向联动。当原水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含水资源费)时,启动联动机制,其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综合水价加(减)联动额后,按水量占比调整分类水价,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联动额及价格联动执行时间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务局核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联动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用户类别 阶梯水价 |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 执行范围 | ||||
水量基数(m³/月/户) | 价格(元/m³)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第一级水价 | 15m³(含15m³)以下 | 2.6 | 3.1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
第二级水价 | 15 m³(不含15m³)—25 m³ (含25 m³) | 3.9 | 4.7 | |||
第三级水价 | 25m³以上(不含25 m³) | 7.8 | 9.3 | |||
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用户和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
调整前价格 | 调整后价格 | 执行范围 | ||||
2.7元/m³ | 3.3元/m³ | 供水管网范围内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
非居民用户用水(工商业用水) | ||||||
调整前价格 | 调整后价格 | 执行范围 | ||||
工业用水2.7元/m³;经营用水3元/m³ | 3.4元/m³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超过定额用水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计价制度。 | ||||
特种行业用水 | ||||||
调整前价格 | 调整后价格 | 执行范围 | ||||
5.2元/m³ | 6元/m³ |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超过定额用水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计价制度。 | ||||
城乡低收入居民每月每户免费5 m³,超过5m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每立方米2元的价格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15 m³以内2元/ m³,超过15 m³/户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对家庭人口超过10 人(含10 人)非商业用途用水且用水量长期超过居民第一阶梯用水量的居民用户,执行综合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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