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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规范全县车辆维修市场经营秩序,营造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氛围,深入推进全县维修市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宜告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类别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经营业务分类
(一)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四、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一份。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一份。
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温馨提示
汽车维修备案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文件材料可在交通运输部规章库(https://xxgk.mot.gov.cn/jigou/)进行查询。
请于2025年7月20日前,前往县交通运输局完成备案手续。逾期未备案的一经发现,将移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谷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请相关业户务必重视,按时完成备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地址:景谷县威远镇滨河东路24号。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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