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综上,依法对下列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相关人员信息表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月2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备案号:滇ICP备17007832号-2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