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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022/20250311-00001  公开目录  供水供气
 发布机构  景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3-11
 名称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高层建筑、地下室及集贸夜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告知书
 文  号   主 题 词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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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高层建筑、地下室及集贸夜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告知书 

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切实加强景谷县辖区城镇燃气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高层建筑、地下室及集贸夜市的燃气安全隐患,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大家告知如下事项:

一、禁止使用范围

(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27m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二)地下室。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注:引自GB/T50353 - 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三)集贸夜市。涵盖各类露天集贸夜市以及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的集贸夜市场所。

相关依据

(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6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4.5款规定: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四)《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3条规定: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存储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2.3条规定: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集贸夜市属于公共用餐区域中的一种,不应在夜市公共用餐区域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违反规定处罚

若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在禁止范围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若因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引发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广大市民、各相关企业及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遇到困难或问题,可咨询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或拨打服务热线寻求帮助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9-5221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