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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普各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主城区供排水管理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管理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16号)和《普洱市主城区排水管理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17号)。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印发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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