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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0日 12:03:19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N0:201702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景环责改字[2017] 02

景谷聚顺兴工贸有限公司民乐牲畜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 陶文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0671250354

地址:普洱市景谷县民乐镇大户那小组锅底潭

我局2017年5月31 日开展全县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建设景谷聚顺兴工贸有限公司民乐牲畜养殖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你景谷聚顺兴工贸有限公司民乐牲畜养殖场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责令你公司景谷聚顺兴工贸有限公司民乐牲畜养殖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景谷聚顺兴工贸有限公司民乐牲畜养殖场项目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景谷

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李明安(530344)、李明忠(533167)、 李苏根(531116)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2017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