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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1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 水土保持工作站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征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2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登记费,工本费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二、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二、减免不动产登记费。(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问题文件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国家税务总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已供土地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经调查认定闲置 | 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20%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 缴入地方国库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耕地开垦 | 旱地耕地开垦费9000元/亩; 水田10500元/亩; 基本农田 12000元/亩。 | 政府制定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云价综合〔2011〕18号 云价综合〔2018〕19号 | 若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即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该项费用不收取。缴入地方国库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破坏土地的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景谷县目前不涉及此项收费,由用地方自行开设账户,根据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存入土地复垦保证金,由三方监管,待用地方复垦验收通过后,经三方同意,退回保证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3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草原审核 | 1.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具体征收标准为: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亩。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亩。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800元/亩。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政府制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 |
| 4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征收。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2019年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原基础上降低30%收取。(景谷县7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5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景谷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主城区污水处理 |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目前景谷县非居民用水按1.2元/立方米执行) | 政府制定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谷县城污水处理费制定和调整的通知》(景发改价〔2019〕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6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 2019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收费标准降低30%政策。1、挖掘修复费:车行道98元-165元/平方米;人行道48元-68元/平方米;路肩空地5元-12元/平方米,详见文件。2、城市道路占用费:(1)建筑施工临时占道:①主干道:车行道每天每平方米0.45元,人行道每天每平方米0.35元,空地踏肩每天每平方米0.25元;②次干道:车行道每天每平方米0.35元,人行道每天每平方米0.25元,空地踏肩每天每平方米0.20元。(2)经营性占道:①次干道:车行道每天每平方米0.55元,人行道每天每平方米0.35元,空地踏肩0.30元。(3)新开车辆通道口:每平方米每日0.5元,按三年一次性收取。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房发〔1999〕232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云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免征_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灵活就业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补充通知》(云财非税〔2021〕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7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县内使用对讲机等无线电设备的主体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00元/台 | 政府制定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5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8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县级疾预防控制中心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10元/支 | 政府制定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云发改价格〔2022〕1027号 | ||
| 9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本级 | 国家机关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争议等 | 详见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481号令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政府制定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10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号牌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补(换)领号牌 | 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块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牌申请临时号牌 | 5元/张 | ||||||||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机动车行驶证 | 10元/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 | 10元/本 | ||||||||
| 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 1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和法律文件文书类公证 | 100-600元/件,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21)108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953号、《云南省定价目录》 | ||
| 2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普洱市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私营企业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负责转运和处置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市发改委 | 普发改价格〔2008〕835号、2022601 | ||
| 3 | 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景谷县分公司 | 本级 | 央企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5G网络 | 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城市用户每月每终端25元,农村用户每月每终端21元。副终端收费标准:每月每终端5元。非居民用户:终端 每月每终端15元。 | 政府制定 省发改委 | 云发改收费〔2008〕994号 | ||
| 4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景谷惠尔洁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企业 |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向服务对象提供垃圾清运处理。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景发改价〔2010〕14号) | ||
| 5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承包管理单位 | 政府部门 | 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向服务对象提供垃圾清运处理。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景谷各乡(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景发改价〔2021〕7号) | ||
| 6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景谷威远供水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非居民用水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供水服务 | 非居民用水(工商业用水):3.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6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景发改价〔2024〕30号) | ||
| 7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 各乡(镇)承包管理单位 | 国有企业 | 非居民用水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供水服务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景发改价〔2023〕3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永平江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景发改价〔2016〕4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谷县部分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通知》(景发改价〔2017〕16号) | ||
| 8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机动车停车服务 | 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①A类(中心城区)计时收费3元/1小时·车位起始价,日最高收费15元/日·辆,取消摩托车收费。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60分钟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30分钟加收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②B类(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计时收费2元/2小时·车位起始价,日最高收费7元/日·辆,取消摩托车收费。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120分钟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120分钟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60分钟加收0.5元,不足60分钟按60分钟计收。 | 政府制定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景发改联发〔2023〕18号) | 当日8:00至22:00为收费时间,其余时间免费停放。免收范围:①执行公务或任务的执法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殡葬车和运钞车等特种车辆;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③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 |
|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 1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景源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企业 | 汽车充电服务费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 服务费:0.51元/度 | 市场调节 | |||
| 四、政府性基金 | |||||||||||
| 1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 | 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0-4.1934375厘/千瓦时,云南省:1.125厘/千瓦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2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经财政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 | 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云南省: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国务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3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网还贷资金 | 政府性基金 | 按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 | 0.02元/千瓦时 | 国务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44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6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4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非住宅15元/平方米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批复》(景政复〔2013〕11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5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价格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6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1.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2.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2.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3.临时使用林地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7 | 国家税务总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3% | 国务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8 | 国家税务总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2% | 国务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9 | 国家税务总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 国务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10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经财政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云南省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 省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云政发〔2016〕10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11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 上级返还 | 政府部门 | 福利彩 票公益金 | 政府性基金 | 福利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的公益金,8%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10%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32%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50%由县财政统筹建立县级彩票专项公益金。 | 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20至37%根据游戏类型和规则不同体育彩票的公益金提取比例根据游戏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范围在20%至37%之间。 | 财政部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第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9〕55号)和《普洱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普财综〔2020〕11号) | 上级返还 | |
| 12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 上级返还 | 政府部门 | 体育彩票公益金 | 政府性基金 | 体育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的公益金,8%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42%用于体育事业发展,50%由县财政统筹建立县级彩票专项公益金。 | 体育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20至37%根据游戏类型和规则不同体育彩票的公益金提取比例根据游戏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范围在20%至37%之间。 | 财政部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第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9〕55号)和《普洱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普财综〔2020〕11号) | 上级返还 | |
| 13 | 国家税务总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政府性基金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 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费率为3% 。 | 国务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税〔2025〕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 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1.425-6.225厘/千瓦时,云南省:3.75厘/千瓦时 | 国务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监〔2006〕95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函〔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147号、财农〔2022〕1号 | 缴入中央国 库 |
|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按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 不高于8厘/千瓦时 云南省:8厘/千瓦时 |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 不高于8厘/千瓦时 云南省: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8厘/千瓦时;2.5万-5万千瓦(含本级数)的6厘/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装机容量2.5万-5万千瓦发电单位免征。 | 国务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云南省:通过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征收标准为0.5厘/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 | ||||||||
| 五、涉企保证金 | |||||||||||
| 1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支付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 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 | 政府制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部厅 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监管局 |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部厅 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6号) | 由企业专门开设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账户,项目竣工验收后连本带息退回企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管。 | |
| 2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景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针对投标人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减免政策: 一、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条件与标准。 1.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投标人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有失信记录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现收取的 50%。 二、1000万元以上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条件与标准。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现收取的 5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持续减免招标投标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 ||
| 3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有建设用地竞买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国有建设用地拍卖出让 | 保证金不低于起叫价的20%收缴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 保证金由景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 | |
| 4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或各采购人 | 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政府采购招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避免在投标后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不合理条件等行为,从而维护招标活动的严肃性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 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 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可以支票、本票、汇票形式缴纳,目前鼓励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单、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5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或各采购人 | 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确保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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